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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Explained: 什么是遗产规划?(二)

来源: 红枫林传媒   日期:2017-12-04 22:14:55  点击: 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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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咱们说到了遗产规划的前两步,第一步:了解您自己的objectives,第二步:资产清算和了解税务上的处理方法。(请看以前链接http://www.redmaplenews.com/jg/1911.html)。这回咱们来浅显的聊下基本的Techniques 和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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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遗产规划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弥补因死亡而导致的”Death Tax”,以及其他任何辅助成本。还句话说手上有没有足够的现金?这里您需要问自己两个问题:有什么样的资产? 资产价值是多少?

从资产类型上来算,可以分为几下几类:
现金/股票;出租房;农场;私有企业。私有企业里面又可以分为纯投资型和实业型。每种的资产类型都有着自己不同的遗产规划方法。

现金/股票型:对于这类的资产主要以避免安省的Probate fee 为主,最基本的技巧包括 – 生前赠与,信托(alter-ego/joint spousal trust),人寿保险, 或是联名账户 (joint account)。具体应用哪一种需要根据年龄,家庭关系,还有资金多少来量身定做。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联名账户并不是象传说中里面说的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它本身也有自己的风险。在2007年的Pecore v. Pecore (http://canliiconnects.org/en/summaries/33319)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对联合账户做了以下评论: 对于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的联合账户应该作为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来处理。通俗的解释就是除非成年子女可以证明他们的父母原本的打算是要把这笔钱通过right of survivorship的方式赠与给他们的话,这笔钱才不会算作在Estate之内。如果不能证明的话,联合账户里面的钱还是要通过资产认证的过程来发到受益人手中,也就是需要缴纳probate fee。

农场型:在加拿大每个农场主有一百万(夫妇两百万)免税政策(2015年预算),前提是如果农场可以算是Qualified Farming or Fishing Property (QFFP)。 对于在1987年6月17日以后购买的农场,维持QFFP 要比在那天以前购买的要求更高,这也被称为post 1987 rules,其中包括gross revenue test 和 principal usage test。只有在通过QFFP的测试以后才有可能享有这个一百万的税务优惠政策。据一些经常看到错误: 在没有share crop lease agreement 的情况下,把share cropping (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算作farming income)收入报成rental income。少报,或是不报farming income, CRA当时不会去纠正这些错误。但是,等到您要卖农场或是把农场传个下一代的时候,由于过去很多年积累的错误会失去QFFP的税务上的优惠政策,损失往往非常惨重。

私有企业型:90%的遗产规划都是集中在这个领域。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集中的要点是:第一,如何有效利用Qualified Small Business Corporation shares (QSBC shares)免税政策。如果被定义为QSBC 的话,每个加拿大人最高可以免去$835,716 (2017 Lifetime Capital Gain Exemption)增值的税。基本的方法包括:资产纯净化 (purification); 凝固个人免税值 (crystallization of Lifetime Capital Gain Exemption); 利用信托来对 Lifetime Capital Gain Exemption进行翻倍。这些主要是针对实业型公司。第二,如何避免 double taxation, 这在纯投资型企业中是通病,比如投资实业或是股票市场。这主要是因为在加拿大税法中设计中的一个漏洞: 当股东死亡的时候,股东要按照公司的市值来赋股权的增值税,但当公司把公司内的资产变卖以后公司还需要交公司资产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虽然只有一次的资本增值但是要缴纳两次的税(第一次股东的股权增值和第二层公司的资产增值)。有两大类处理方法:s.164(6) loss carry back和pipeline and bump. 第一种办法通常是和公司拥有的人寿保险联合起来使用,但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操作起来比较棘手。而是从税率上来说,没有最大优秀话(请看下面的第三点)。而二种办法实施起来时间要很长,必需要在两年以上。但是从税率方面来讲可以降低很多。 第三,如何将公司分红税变为增值税,在安省,企业分红最高税率为46.84% 而资产增值只有26.76%。 两者相差20%之多。(PEI分红税率为44.25% 增值税税率为 25.69%)这里最主要的方法是使用上面介绍的pipeline。在第二和第三点里面介绍的方法都算是post mortem planning 在很大程度上能否实施要看遗嘱上是否给予executor这些权利 (power), 所以在做遗嘱的时候应该让会计师和律师沟通,这样才能确定遗嘱规划的有效性。这里特别提下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本身是一个很好的产品尤其是在合理运用的前提下,不仅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流动性资产,如果安排合理保险费也会减少很多。
 
一下我是我想到的一些其它的注意事项,不一定都和税务有关系,但是应该算做遗产计划的一部分:
1. 确保财务(Financial)和医疗(Personal) Power of Attorney是最新的。

2.指定您的RRSP受益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夫妇其中一方的受益人是孩子而不是夫妇的另外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第一次死亡那方会把RRSP立即付给指定受益人(会导致提前纳税),即使遗嘱提供不同的指示。

3.预付的葬礼:现行的税收规定是这样的,对于存入正式预付的殡葬账户的资金累计将免税。

4.您过去三年的个人税税表

5.至少每5年你应该从新审视您的遗产计划安排,包括遗嘱条款。尤其像一些”life event”例如结婚,离婚,grant child new born等等。

6.考虑人寿保险是否达到您的需求。

以下是我对遗嘱方面的一些总结:
一个好的遗嘱通常会赋予受托人(executor)能够进行死后税务规划特定的权力(power):
•受托人应该有向RRSP缴款的权利,因为这可能减少遗嘱里面其它受益人的遗产所以需要特别说明。受托人需要对所有的受益人公平对待 (even hand)不仅仅是对死者的配偶。所以这项权利需要特别说明。
 
•一般权力进行税务选举。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收益中的税收,比如”rights or things return” 和 “elect out spousal transfer”.

•进行税务选举的具体权力,即使这样做会导致给一个受益人带来利益,而牺牲另一个受益人的利益。一个例子可能是第104(13.1)条的选举,这个选举自从2015年以后已经不太实用了。但是还是放在上面好。

•处理公司股份的一般权力,包括明确加入任何重组其公司所持股份的公司的计划的权力。这种权力应该足够广泛,譬如成立一个新的控股公司,并在税务延迟的基础上把资产转让给控股公司。如果受托人希望以任何方式进行遗产冻结或重组其股份,这种明确的权力是至关重要的。凡死者在死亡前已将资本资产转入控股公司并根据第85(1)款选择推迟转让的收益,以避免双重征税。这样的规划往往涉及到某种公司的重组,如果遗嘱文件中没有足够广泛的权力,遗产受托人就无法实施。主要是针对我上面说的pipeline。

•如果遗嘱设立了配偶信托,那么在的受益人配偶死亡后,应该有三年的时间来结束信托。未亡配偶死亡时将视为deemed disposition。在计划减少配偶受益人死亡时的资本收益的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将遗产延迟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只有在遗嘱中包括一项明文规定,所以遗产受托人才有权利去延迟将遗产分配给受益人,并处置信托资产。这条主要是针对2015对testamentary trust的税务改革。

•有权侵占(encroach)资本,以累计收益分配资本财产,以避免在遗嘱人死亡21年后资本财产被遗产持有的认定变现。根据第107(2)款,向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分配资本财产可以按照递延税法进行分配。

以上只是一些我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可以想出来的例子。另外一个适当起草的遗嘱应该包括与税收问题无关的其它的行政权力,这样才可以更有效地管理遗产。这些包括以下内容:
•借贷权力:可能有必要借款以支付债务和税收,或者支付和维护给受抚养的受益人,直到资产能够被清算。没有明确的借款权力,授权人可能会被迫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资产。另外,如果死者亲自担保经营业务的债务,可能需要用estate的名义继续担保,以维持业务的顺利运作。

•投资的权利:虽然在trust law里面法定的投资权力,但受到很大的限制。有些省份将受托人限制在一个特别授权的投资清单中,这些投资是非常严格的;包括安大略省在内的其他国家都有“prudent investor rule”。在任何情况下,法定权力并不明确允许任何代表投资顾问,审慎的做法是包括订立酌情组合管理安排的能力。如果该产业将由一家私人公司组成,那么由于法定权力要求受托人持有的投资多样化,因此在投资方面也应该谨慎地保留股份。
•评估房资产的权力。如果以实物形式进行分配(虽然这种情况很少出现但是在这里提一下),受托人将需要权力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和酌情决定是否考虑到固有税收负债和附加于特定资产的负债。这种权力应明确规定,受托人的决定是最终的。

•雇用专业顾问,并从estate的资产中支付建议的权力。
作为estate planning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这篇文字也只能勉强说是一个概述,根本谈不上详细。而且每个人家里的背景和需求都不一样,我个人认为以文章或是讲座的形式来试图讨论estate planning本身就是一个妄想。写这段文字的目的只是觉得市场上鱼目混珠的人太多了,而且像增加下群里面亲们的基本常识。如果您想找小麦咨询的话我做了一个check list, 可以参照下。
•您最近的遗嘱的复印件。

•解释您认为必要的遗嘱变更(例如变更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慈善遗赠等),以便我们可以将您当前的意图纳入我们的审查范围,并确定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请确定您的遗嘱执行人或您的任何受益人是否为加拿大的非居民以征收所得税,即他们是否在加拿大以外的国家申报纳税。

•请简要说明您的受益人 - 姓名,年龄,与您的关系,婚姻状况。另外,请注意受益人是否disable。

•所有未注册投资的当前市场价值和成本的详细信息。

•所有注册投资账户的详情,例如注册退休储蓄账户(RRSP),注册退休收入基金(RRIF),免税储蓄账户(TFSA)等。您最近的投资组合报表的副本。

•任何现行人寿保单的详情,包括owner,受益人,现金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和 death benefit

•汽车收藏,艺术收藏的 appraisal 

•当前房地产持有清单,包括购买日期,成本金额,当前市场价值以及最近的房产税报表副本。请同时指出目前的使用情况,例如出租物业,个人使用,目前空置等。

作者:李会计(Mike Li, CPA, CGA) Jones Thomblison LLP (www.jtca.ca) 的合伙人之一。如果有问题请致电(905)319-3515 或Email: mike@jtc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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