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当前位置: 首页  >> 加国新闻  >> 查看详情

華爲高管被抓那回事,我也來說兩句

来源: 红枫林新闻网  日期:2018-12-11 22:11:30  点击: 10758
分享:
文 / 馮志强

孟晚舟
這話題,炒得不能再熱了。不過,我也想説兩句。

國際引渡和國際刑警簽署的紅色通告

華爲高管孟晚舟女士是美國要捉拿的對象,卻在加拿大被加拿大警方抓起來,并且要交付給美國。這是因爲加美之間存有引渡條約的義務,雙方有義務代表對方抓人,并將對象交付對方。這是國際引渡法的操作。如果美加之間不存在引渡條約的義務,美國請求加拿大抓人,就需要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協調,申請簽發紅色通告,知會加拿大抓人。所以,國家之間有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兩國警察就可以合作起來,爲對方執法。美國同很多國家簽署了國際引渡條約,就用不著借道國際刑警組織來追捕通緝對象。

中國不一樣,很少同別國簽署國際引渡條約。中國追捕通緝對象,就需要借手國際刑警組織簽發紅色通告,請求別國警察的配合來執行逮捕。近來,中國政府發佈過幾次紅色通告對象的名單,請求各國警方配合執行逮捕。那麽,在海外追捕通緝對象的作業,中國和美國的做法有多大的差別呢?一個走國際引渡法的程序;一個走國際刑警組織的通道。

數説美國所謂的“長臂管轄”的言論,顯然沒有看清楚世界各國警方之間協調配合工作的現實。
 
中国的外交过于草率,容易被華爲高管被抓事件所綁架

華爲對於自己的高管被抓事件的聲明顯示孟晚舟是被暫時拘留,并且聲稱“公司并不知曉孟女士有任何不當行爲”。这样的措辭體現了進退有據的身段:萬一孟晚舟被證明犯有不当行为,那是和華爲没有關係的,因为公司並不知曉。華爲爲自己留下切割的餘地。

中国的外交表態簡直逼著加拿大立即放人,指責加方抓人“與法不顧,與理不合,輿情不容“。中方就根本不給自己留餘地,如果又出了一個“中興”,該如何交代?

中興違反美國的法律是顯而易見的,確實的。中興自我綁架貿易戰,中國政府在處理中興事件時被貿易戰裹挾,過度消耗國家資源。中國外交如此的魯莽無知,真的要國家為一個企業買單嗎?
 
説説保釋聆訊和引渡聆訊的走向

保釋聆訊要解決的問題是孟晚舟女士在整個引渡聆訊的過程中,是否一直拘押在拘留所,還是法庭准予通過擔保條件的拘束,離開拘留所,可以過正常的生活。我覺得引渡聆訊將會是曠日持久的過程,加上據悉孟女士健康欠佳,獲取保釋是遲早的事,獲得適度的自由。

一種可能:引渡聆訊中,加拿大法庭判決美国将孟晚舟引渡成功。加拿大司法部将執行法庭的命令,与美国司法部进行交接,孟晚舟就進入美國的訴訟程序的审判。孟晚舟是否獲罪,到時候再説。

另一種可能:引渡聆訊中呈現“膠著狀態“。即便美國獲得引渡的法庭命令,孟晚舟可以在30天內向加拿大司法部長提交陳述。如果司法部長接受陳述,認為孟晚舟被引渡後將無法得到公平審判,就可以拒絕簽發引渡令。當然,美國可以上訴這個拒絕。如果司法部長簽發引渡命令,孟晚舟還可以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和司法審查。上訴法院可以決定將此案發回引渡法院重審,即上訴成功;或者維持原判。爲此,孟晚舟還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繼續抗爭。簡單來說,孟晚舟很可能會選擇在加拿大同美國進行司法持久戰,盡量為自己拖延被引渡去美國的時間,並有可能因此獲得釋放,引渡無效。

再一種可能:美國引渡孟晚舟失敗。加拿大法庭釋放孟晚舟並不意味著從此後便能高枕無憂。孟晚舟回到中國後,必然會再次面臨飛行旅途中過境其他國家機場的處境,特別是同美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到那時候,依然可以再次上演她在加拿大被逮捕的類似情景。

相关新闻

    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