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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大战:中国宣布8月起管制两关键原材料出口

来源: 香港01 观察者网   日期:2023-07-04 00:51:00  点击: 1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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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3日(周一)发布公告指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相关措施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镓和锗也是重要的半导体原材料,市场一般看法认为中国藉由管制半导体产业中的关键原材料出口,反制欧美有关禁止半导体製程机具进入中国市场的做法。

公告指,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资料,镓的化合物是优质的半导体材料,被广泛应用到光电子工业和微波通信工业,用于制造微波通讯与微波集成、红外光学与红外探测器件、集成电路、发光二极管等。根据欧盟委员会2020年的一份报告,中国佔了镓产量的80%。

锗也是一种重要的半导体材料,用于制造晶体管及各种电子装置。主要的终端应用为光纤系统与红外线光学,也用于聚合反应的催化剂,制造电子器件与太阳能电力等。根据欧盟委员会2020年的报告,该元素的80%的产量也来自中国。

荷兰政府近日宣布,限制部分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的新规定于9月1日生效。该规定被认为旨在阻止阿斯麦(ASML)的先进光刻机出口到中国。

中国商务部7月1日表示,美国近年来为维护自身全球霸权,不断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甚至不惜牺牲盟友利益,胁迫拉拢其他国家对中国实施半导体打压围堵,人为推动产业脱鈎断链,严重损害全球半导体产业发展,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网站消息,7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镓相关物项。

1.金属镓(单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芯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芯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芯片、外延片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芯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铟镓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芯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芯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锗相关物项。

1.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区熔锗锭(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3.磷锗锌(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锗外延生长衬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5.二氧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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